创作共用

創作共用
Creative Commons
创立时间 2001
创始人 劳伦斯·莱斯格
性质 非營利組織
总部 美國舊金山
网站 http://creativecommons.org/
創作共用
創作共用

創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簡稱CC,中國大陸正式名稱為知識共享,台灣正式名稱為創用CC)是一個非營利組織,也是一種創作的授權方式。此組織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並尋找適當的法律以確保上述理念。

傳統的著作權通常位兩種極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權利」,另一端則是「不保留任何權利」(即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創作共用則試圖在兩者中間廣大的灰色地帶保有彈性,使得創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權利」。創作共用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創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權利,卻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權利。創作共用的誕生是為了避免現代知識產權以及版權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

該計劃向版權持有人提供數種自由的版權授權條款,以應用於作者發表在網路上的内容。它同時也提供了描述授權條款的RDF/XML詮釋資料,以利於電腦自動處理及定位。

這些努力是為了反擊支配了現代社會,而且拘束力日益增加的「許可權文化」。這是傳統出版者為了維持並加強其在流行音樂、大眾電影寡佔,向社會大力推行的一種文化。

目录

[编辑] 协议

[编辑] 六種核心授權條款

创作共用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定的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条件:

標誌 縮寫 全稱 說明
by 姓名标示 您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演出本作品;您必须按照作者或授权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标示。
nc 非商业性 您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本作品。
nd 禁止改作 你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改变、转变或改作本作品。
sa 相同方式分享 你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若您改变、转变或改作本作品,仅在遵守与本着作相同的授权条款下,您才能散布由本作品产生的衍生作品

在没有指定“nc”的情况下,将授权对本作品进行商业利用;在没有指定“nd”的情况下,将授权创作衍生作品。

这些不同条件共有16种组合模式,其中4种组合由于同时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无效;1种没有以上任何条件的协议,它相当于公有领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种没有署名条款的协议被列為淘汰,因为98%的授权者都要求署名。簡化後剩下6種授權條款:

授權條款 by nc nd sa
姓名標示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编辑] 其他 CC 授權條款

  • 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 Copyright,簡稱FC)授權條款:重塑最早期美國建國者們在設計美國憲法時所提出的版權概念[1],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文化藝術等方面的進步,為此版權人可享有的版權保護期限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终身加死後70年。
  • 特別取樣授權(Sampling Plus)、非商業特別取樣授權(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用於音樂、影片、攝影作品的拼貼混合創作。
  • 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簡稱PD):不保留任何權利。

[编辑] 歷史

创作共用协议类似于开放出版物协议(OPL)和GNU自由文档协议(GFDL)。GFDL协议主要用于软件文档,但是也可以用于其它像维基百科这样的非软件文档的项目。OPL现在已经消亡了,他的创造者建议新的项目不要再使用它。批评者认为OPL和GFDL协议都还不够“自由”,GFDL与CC协议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求分发的作品提供一个“透明版本”,也就是说,不能是一个私有或秘密的格式。

創作共用得到金尼卡獎。
創作共用得到金尼卡獎。

创作共用在2001年正式运行,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是创始人和主席。创作共用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发布。[2]本計畫在2004年榮獲电子艺术大奖網路願景類金尼卡獎。

Creative Commons的董事包括了劳伦斯·莱斯格James Boyle等长期对现代知识产权进行批评的学者、教授律师

[编辑] 本地化

原本的創作共用授權條款是以美國法律體系寫成的,所以用可能無法完美地切合其他國家現存的法律。雖然某種程度上不見得如此,但使用美國法律體系,不顧慮本地法律可能導致授權條款無法執行。為了解決這問題,創作共用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計畫,調整法律用詞以適應各國國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7年11月30日為止,已有41個國家完成本地化。

在使用華文的國家和地区當中,中華民國已完成Creative Commons的本地化版本,意味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 Commons。中华人民共和国也由人民大学及CNBlog.org进行本地化,并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发布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 (CC China) 2.5协议。而澳門新加坡等地目前尚未进行Creative Commons本地化的工作。2008年1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香港版已進入本地化公眾討論的階段[3][4]

自3.0版開始,原始的授權條款改以國際法及相關慣例撰寫,稱為「未移植版」,各司法領域團隊再依其法律翻譯、修改成該司法領域的適用版本。

[编辑] 相容性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允许使用于商业目的,並可散布修改後的衍生創作,因此只有cc-by可與GFDL單向相容(cc-by可改為GFDL, GFDL不可改為cc-by)。cc-by-sa的理念基本上與GFDL相同,但是因為一些條款細節有所出入而無法相容(cc-by-sa 要求衍生作品同样以 cc-by-sa 发布,因此不能改以 GFDL 发布)。2005年11月,創作共用中已經有人提出修正案,以增加和GFDL的相容性為目標。

[编辑] 實際案例

數以百萬計的網頁使用創作共用授權。Jeff Kramer 與創作共用組織合作設立了Common Content,現在由志工維護。

[编辑] 知名出版品

[编辑] 批評

創作共用在其第一年的發展得到一段的近乎沒有批評下的蜜月期。然而,直至最近,批評主要集中於創作共用的推行以及其在提升既定價值和目標的方式。被指最主要缺乏的定位最主要有以下幾點:

  • 倫理定位:
  • 政治定位:
  • 常識定位:一般這種版歸類為「這沒有需要」或「這奪去了用戶權益」(見 Toth 2005 或 Dvorak 2005)。
  • 超越版權的定位:主要由傳統的內容工業提出,他們質疑創作共用缺乏用處,甚至傷害傳統版權的根基(Nimmer 2005)。

[编辑] 發掘CC授權作品的工具

[编辑] 参看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维基语录上的相关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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